智慧財產權
契約檢查點:演藝經紀契約(上)
前言:
許多少男少女或多或少都曾懷抱有明星夢,幻想在路上被星探發掘,經過辛苦的訓練和創作後,一舉在演藝圈發光發熱。能成為眾人矚目的大明星雖然令人稱羨,但演藝經紀契約牽涉層面很廣,審閱時應務必謹慎,如果在演藝之路開始之初,因為一時衝動疏忽而簽下了有如賣身契一般的不平等演藝經紀契約,等到受委屈時才驚覺可就來不及了。
經紀方應注意:
經紀人或經紀公司最在意的莫過於演藝報酬可以抽成的比例,攸關經紀方的主要收入來源。除此之外,是依税前收入比例抽成,或是稅後收入,也要約定清楚,以免後續紛爭產生。
藝人應注意:
藝人不僅也要在意抽成比例,更要注意契約關係中相關創作的著作權歸屬如何約定,否則可能發生自己嘔心瀝血的創作結晶全數落入他人名下的不幸結果。(註:著作權條款相關注意事項,可併同參考「契約檢查點:著作權授權契約」中的介紹。)
應約定事項重點提醒:
重點一:基本事項
(一)合約期間:本合約自中華民國_年_月_日起至中華民國_年_月_日止,為期_年。
(二)演出地區:乙方(藝人)委託甲方(經紀方)處理_____地區乙方演藝有關活動之經紀事務。
(三)事務內容:經紀事務之內容包括__________。
律師的話:
演藝經紀合約的基本事項包括契約當事人為何、契約有效期間、委託經紀人處理演藝業務的活動地區,以及委託處理的事務內容廣狹等。雙方可依發展性或生涯規劃約定契約有效期間,以保有自己需要的彈性或保障。演出地區方面應約定是否僅限於在台灣的演藝事業,或是尚包括海外其他地區。事務內容則應約定委託處理的事項,可能廣泛地包括各種形式的演出,或是僅限於音樂表演;另外,網路上的社群經營是否包括在內,也建議事先約定清楚。
重點二:雙方行為義務
雙方行為義務:甲方(經紀方)應盡其最大努力為乙方(藝人)進行演藝經紀事務,提供乙方各項演藝事業之發展、指導與建議,並協助乙方在各媒體之宣傳與推介;乙方同意為配合甲方履行本合約所需簽訂相關文件及安排之宣傳活動。
律師的話:
在契約中課與經紀人積極為演藝人員尋求演出機會、行銷演藝人員之義務,可避免經紀人因私人恩怨或僅憑主觀判斷,就「冷凍」演藝人員。另可約定無任何演出機會及收入來源時應給予一定的經濟上之救濟,或保障演藝人員之最低收入。亦可約定不接受特定形式、類型的演出(如丑角搞笑,或過於裸露等),或由演藝人員保有是否演出的最終決定權。
重點三:教育訓練
(一)甲方(經紀方)保證盡力依雙方共同規劃之藍圖,為乙方(藝人)營造形象、提升知名度、提供專業演藝訓練課程(包括但不限於戲劇、肢體、舞蹈、歌唱、語言)、開發市場規劃,乙方同意全力配合,其費用概由甲方負擔。
(二)本合約有效期間內,乙方應接受訓練課程,如有正當理由缺席時,乙方應於__日前向甲方請假,如有違反,當次訓練課程費用由乙方負擔,但乙方有緊急事由時,不在此限。
律師的話:
教育訓練有助於演藝人員技藝之提升,可使其在市場上更具競爭力。依上述內容設計契約條款時,教育訓練的規劃及費用負擔一方面是經紀方的義務,即有利於演藝人員之權利;但另一方面也是演藝人員的契約義務,亦即藝人須依照經紀方之規劃完成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