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知多少?
創業組織型態選擇(上):獨資、合夥、公司
前言:
隨著數位時代的來臨,網際網路及行動科技的快速發展引領了許多新型商業模式的興起,各式創意及發想也都有實現的可能。因此,愈來愈多人帶著嶄新的創意和滿腔的熱血步上了創業之路,但隨之而來的第一個問題很快就浮現了:我有需要成立一家公司嗎?如果是,又要成立哪一種公司呢?
組織型態選擇:
事實上,在選擇創業的組織型態時不見得一定是開公司,也可以選擇「獨資」或「合夥」的型態,以下即一一介紹各自的特點:
(一) 獨資:
獨資是由經營者個人單獨出資,單獨經營,並且一人享有全部營利所得,同時也獨自負擔所有可能的虧損。由於經營決策者只有一人,所以沒有繁複的溝通、決策過程。但也因為只有個人出資,因此資本額度有限,規模難以擴大。
(二) 合夥:
合夥則是由二人以上依合夥契約,共同出資成立的組織。各合夥人的出資額度、經營分工,以及虧損分配皆可以契約來自由約定。相較於獨資,由於合夥有數名合夥人共同出資、決策,因此資金較為充裕,可能達到的組織規模較大,且決策也不會流於專斷獨權。相對的,決策過程中合夥人也容易產生衝突。
(三)公司:
公司是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相較於獨資及合夥,設立程序較為繁複。在現行的公司法下,公司可以再細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下又可以再細分出「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每種公司型態的特點皆有差異。
組織型態比較:
(一)獨資及合夥是依據商業登記法規定,向各地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因此,名稱效力僅止於辦理登記之縣市,其他人可以使用相同名稱在其他縣市登記;反之,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登記,效力及於全國,名稱不得重複。

(二)獨資及合夥不具備權利能力,不得作為民法上之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才具備有權利能力。

(三)獨資及合夥的出資人對於組織的盈虧負無限清償責任,也就是說負責範圍不以出資額度為限,因此,在出資者財產與組織資本間較無防火牆界線阻隔風險;相反地,決大部分的公司型態都屬於有限清償責任,出資者即股東之責任範圍僅以出資額為限,不會因為公司的虧損危急個人的財產。
結語:
獨資、合夥與公司之間的選擇並無絕對好壞,應視個人需求及對組織的期望來做取捨。惟須注意,獨資、合夥和公司之設立法律依據不同,因此無法在規模擴張後直接轉換為公司型態。至於各種公司型態之間又有什麼不同,留待下篇揭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