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知多少?
創業組織型態之稅務處理: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言:
我們利用了前面二篇文章介紹了獨資、合夥,以及各種公司型態特性上的不同,提供給創業者們評估、選擇。但是,上述組織型態除了先前介紹的法人格、債務責任範圍,以及公司法上相關規範之不同外,不同的稅務處理更是創業者應該特別留意的。因此,我們就在這篇為大家簡述獨資、合夥及公司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上的處理有何不同。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務處理:
各稅種需分清楚:
創業朋友在創業路途上會遇到最主要的稅種不外乎「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其課稅的對象、功能、內容皆不相同,討論時宜區辨清楚。​本篇要介紹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定義、如何課徵?
1.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定義:
營利事業所得稅顧名思義是針對營利事業獲取所得,也就是在收入扣除各項成本、費用、虧損後還有盈餘時,所課徵的稅收

2.什麼是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上的營利事業指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獨立且持續地從事一定經濟活動者。不論是獨資、合夥、公司只要符合上述營利事業的實質要件,即便不屬於法人,都會被認定為稅法上的營利事業(但針對是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有差異,詳下述)。

3.何時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和自然人獨資主、合夥成員、股東分屬不同稅捐主體,分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和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而言,當一家公司販賣他的商品賺取所得後,這筆所得屬於公司的營業利潤,應在每個課稅年度結算時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之後,當公司將賺取的盈餘發放給股東,這些股利屬於自然人股東的營利所得,則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獨資、合夥與公司處理上之差異:
1. 比較特別的是,獨資和合夥由於出資的自然人和組織體間的區隔較不明顯,且不像公司有股利隔年度才發放的問題,也沒有保留盈餘不分配的操作空間,為簡化稅制,現行所得稅法採取對獨資主及合夥成員一次課徵綜合所得稅的做法。

2. 也就是說,在獨資及合夥的所得課稅上,並不會對獨資、合夥組織和獨資主、合夥成員分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是由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可獲分配之「營利所得」,一次性地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課徵。
結語:
由於現行所得稅法下獨資、合夥組織免依20%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其整體稅負會較公司組織低,特別是在資本主適用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率較低時,差距更大。然而在選擇創業組織型態時,稅負雖然重要,但畢竟不是唯一考量,仍須考慮將來發展方向和是否可以承擔無限債務責任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