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法院調解和鄉鎮市公所調解有差別嗎?
一、法律問題:
對於花花和泡泡之間的衝突,尤教授提議由最近正好被小鎮村聘為調解委員的魔人啾啾處理,花花泡泡也欣然同意,於是兩人一同向小鎮村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同樣是調解,法院調解和鄉鎮市調解有沒有差別呢?
二、律師的話:
(一)鄉鎮市調解跟法院調解不同嗎?怎麼聲請?
鄉鎮市調解委員是由地方公所提名,經法院核定後由縣市政府聘任,為地方民眾協助處理民、刑事案件的調解程序。
聲請鄉鎮市調解,只要有當事人或是被害人的同意,都可以透過口頭或文書方式向雙方共同所在地或是對方所在地的地方公所提出。

在一些情況下,法院也會把原本應該是法院調解的案件交由外部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處理。
(二)鄉鎮市調解有什麼不同之處?效力又是如何呢?
相較於法院調解,鄉鎮市調解的程序又更為簡便,甚至也沒有類型的限制。
在調解的過程中,如果有利害關係第三人(保證人),同樣可以報請同意後參加調解。除此之外,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各自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像是家族間財產紛爭,在調解過程中,也可以請家族中具備聲望的長輩協助促成調解。
鄉鎮市調解成立的筆錄,一旦送交法院核定,也會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也就是說,調解筆錄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而且對於同一事件,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主張。
(三)鄉鎮市調解需要注意什麼嗎?
一般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在聲請後15日內會定調解期日,如果有一方沒有到場,原則上就會視作調解不成立,而且跟法院調解不同,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並沒有處罰的權利。
鄉鎮市調解雖然有中斷時效的效果,但跟法院調解不同,除非是法院把法院調解事件移付鄉鎮市調解的,否則調解不成立後,鄉鎮市調解條例並沒有直接轉入訴訟程序的規定,因此要十分注意時效的問題。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鄉鎮市調解同樣也可委請代理人,不過最為關鍵的問題,仍舊是調解不成立後的處理。由於鄉鎮市調解不成立的情況下,並沒有直接轉入訴訟的銜接規定,如果發覺請求權即將罹於時效,最好還是向法院聲請調解會是比保險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