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我不再呼了,現行體制怎麼幫我?
一、法律問題:
阿宏在研究所申請至美國加州當交換學生,期間與三五好友常常享受在台灣難有的自由,尤其對於大麻,更是愛不釋手。回到台灣後,阿宏仍忘不了施用大麻的快感,遂透過管道取得大麻數克。沒想到某日阿宏在自家陽台吸食過程中,竟遭妹妹舉報,立即遭到警察逮捕。偵訊過程中,阿宏坦承犯行,只希望檢方可以網開一面。到底對於施用毒品之人,現行國家體制會可以怎麼樣的處遇呢?
二、律師的話:
(一)藥物成癮者是犯人?還是病人?
根據法務部的矯正統計資料,全台在監服刑人數,截至109年6月底,共有5萬4千餘名,其中,有2萬7千餘人,所犯罪名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上個世紀的毒品戰爭,各國莫不採取嚴追嚴打的強硬政策,卻沒想到,耗費龐大的社會資源,竟收不到符合比例的成效;而研究更發現,藥物成癮者的再犯率高達九成,可見藥物成癮者受到毒品的戕害,更勝於國家施加的苦痛,因此它們寧願進去關,也沒辦法主動放棄毒品。
因此,刑事政策有了重大的轉變,對於藥物成癮者,改以勒戒做為主要的處遇手段。在台灣,近二十年來,歷經數次修法,已逐漸將藥物成癮者當作病人看待,顯然也已經發覺,把藥物成癮者關進監牢,並不是最好的應對手段。
(二)藥物成癮者會受到怎樣的處遇?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有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責任;第二級毒品則有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責任。
如果是在犯罪被發現前就主動向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可以免送司法機關,並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一次。

若是被查緝到的,現行法容許檢察官:
1. 經徵詢醫療院所或其他社會機構後,命藥物成癮者完成機構治療,並給予緩起訴處分,稱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
2. 經評估不適宜用「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應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以兩個月的時間觀察行為人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如果無,就會釋放並給予不起訴處分;如果有,會向法院聲請「強制勒戒」裁定,期間6個月以上1年以下。強制勒戒期滿後得獲得不起訴處分書,不過若是三年內再犯,就要直接接受司法審理。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實務上,針對單純施用毒品的行為,原則上仍是以勒戒的方式為主,只要不是三年內再犯的情況,不至於會直接進入審理程序,而是由檢察官決定緩起訴或聲請裁定勒戒的方式處理。不過,若是三年內再犯的情況,由於檢察官將直接起訴,此時因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的刑責都不輕,最好還是向律師詢問最有利的答辯方向比較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