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碰毒有哪些責任?坦白可以從寬嗎?
一、法律問題:
耗子中學畢業後,成日無所事事,只知飲酒玩樂。為了替自己找點像樣的人生目標,聽從朋友建議,加入以台北市龍山寺一代為據點的幫派。平常說話很大聲的他,卻也沒真的想過要「幹大事」,吸毒、賣毒什麼的勾當全不願作,頂多就是幫忙居間「傳遞毒品」而已。沒想到某天運送途中卻被當地員警臨檢,起獲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儘管耗子說自己沒有吸毒,只是幫忙送貨而已,毒品是別人的,仍舊是被移送法辦。到底,經手毒品可能會有哪些責任呢?
二、律師的話:
(一)經手毒品有哪些犯罪樣態?
按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禁止的行為若從重到輕排列,包括:

1. 以非法的手段強制別人施用毒品
2.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的器具
3. 意圖製毒而栽種罌粟或古柯
4. 意圖製毒而栽種大麻
5.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6. 引誘他人施用毒品
7. 單純轉讓
8. 施用第一級跟第二級毒品
9. 持有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10. 意圖供栽種之用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
11. 持有毒品

我們可以發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可以說是幾乎圍堵了所有跟毒品有關的行為,甚至很多行為是以「意圖」販賣或製毒為要件,那麼這個意圖怎麼認定呢?以栽種大麻來說,實務上幾乎是只要有種大麻,就會被推認有製毒的意圖,因此就要面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且,除了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依法只有行政罰鍰以外,其餘情況,全部都有刑事責任,最高更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毒品的刑責可以減免嗎?
由於刑事處罰的目的,並不是要把行為人逼入死角,而且要協助他認識行為的錯誤,進而悔改;並加速上游的毒品來源的查緝,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特別鼓勵行為人,只要犯後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人犯,就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如果於檢警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坦白犯罪,還可以再減輕其刑一次。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實務上,毒品案件幾乎佔了刑事案件極高的比例,雖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設有減刑規定,然而就其中「因而查獲其他人犯」以及「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的要件往往易被忽略;再加上毒品案件相當大的比例是重罪,不論如何均有先行諮詢律師以維權益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