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借名登記是什麼?
一、 法律問題:
澎澎因為投資生意失敗,對外欠了一屁股債,正被債務壓得喘不過去來時,卻接到他久未連絡的老爸過世的消息,並繼承巨額現金,此時,為了從此脫去無殼蝸牛的身分,也避免被債權人追殺,澎澎買了一棟位於新北市郊區的房子自住,並約定登記在好友丁滿的名字底下。不久之後,澎澎因威力彩中獎很快的還清債務,也想要把房子登記名義拿回來,卻遭到丁滿拒絕。究竟,澎澎跟丁滿之間這種「名實不符」的約定在法律上成立嗎?澎澎又該怎麼拿回房子呢?
二、律師的話:
(一)為什麼財產要登記?借名登記又是為什麼呢?
民法規定,一個人對物的權利,原則上都是能夠完全支配並且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所以我的土地可以禁止鄰居來種樹乘涼。
也因為「物權」的效力很強,現今法律規定「物權」必須要有公示的方法,也就是說所有人要讓其他人知道哪個東西是他的,這樣一來,其他人才知道自己有沒有冒犯所有人的權利。在動產的情況,很清楚,只要有人拿著,這能知道是別人的東西;而在不動產的部分,因為不動產不能帶著走,所以就要用登記的。
但也因為不動產需要登記,所以無可避免地會被政府監督管理,比如課稅、審查是否具備中低收入資格等,除此之外,債權人也可以經由國稅局資料發現,進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因此,就讓不動產所有人容易有掩飾的動機。
再加上台灣一直有所謂的「人頭文化」,延伸到不動產,就會變成真正所有人跟出名人協議,由出名人擔任財產登記名義人,而實際上仍由真正所有人使用、收益、處分不動產的契約,這就是借名契約的由來。
(二)借名登記是可以的嗎?財產又要怎麼拿回來?
早期法院是不承認借名契約的有效性的,它們認為這是一種鼓勵人頭文化的歪風,而且借名契約往往是出於不正的動機,比如逃漏稅、脫產等等,因此用宣告無效的方式來遏止。
但後來法院認為,借名契約應該是一種民間新型的契約,而且目的未必都是為了逃避法律規定,所以應該要適度承認它的有效性。於是,晚近的借名契約,就很少被法院直接宣告無效。
由於現行法律的規定,不動產的過戶一定要辦理移轉登記,縱算是真正權利人(借名人),如果沒有回復登記外觀,也不能為有效的交易,因此借名登記也會有結束的一天。這種情況,借名人需要先向出名人發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後,再以真正所有人的身分向出名人請求移轉登記。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借名登記契約在土地登記文書上通常不會直接寫明登記的真正原因,而土地登記名義,依現行法規定,登記名義人可以對真正所有人以外的人主張擁有土地真正的權利,所以在借名登記的訴訟中,是借名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才土地所有人以及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再加上不動產往往具有高價值,因此最好是能與律師商議訴訟策略,並了解應提出如何的證據說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