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murmur
公司可以因為遲到或其他原因罰錢、扣薪嗎?
法律問題:
小明月初刷存摺時發現上個月的薪水有短少,詢問後公司表示,根據打卡記錄,小明上個月遲到次數過多,於是公司決定以額外扣薪一千元的方式作為懲處。試問,公司可以因為員工遲到或其他原因就罰錢或扣薪嗎?
律師的話:
(一)除非另有約定,雇主原則上有給付全額工資的義務:
1. 根據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雇主有直接給付全額工資給勞工的義務。
2. 依照上開規定,原則上雇主不可因勞工遲到而逕扣薪資,但工資如果係依照工作時間長短計給,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30分鐘部分,因勞工未提供勞務,扣除其遲到累計時間之工資,而改依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這是可以的。
3. 但該條文仍然有設計例外空間,在法令另有規定,或者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時,雇主的確有空間以不給付全額工資的方式,例如扣薪,作為勞工工作上有缺失時的處罰手段。
(二)雇主以扣薪作為懲戒手段仍有一定的限制:
1. 在法律上,雇主的懲戒權並非毫無限制,必須要遵守一定的原則才屬合法。
2. 舉例而言,處罰、懲戒的規範及方法應該明文化、明確化,像是公布在員工手冊、工作規則,不能讓員工無從得知、預見。
3. 另外,處罰手段也要符合平等原則和比例原則。以遲到扣薪為例,違規情況相同的二人不能採用不同的方式處置;扣薪的數額,也應該以遲到的時數比例換算應扣除的薪資才合乎比例原則,而不是端看雇主心情決定。
4. 最後,依據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的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在責任範圍及損害數額尚未確定以前,或是勞雇雙方仍有爭議時,雇主不能自行預扣勞工的工資作為處罰。
有需要找律師嗎?
遭遇雇主不合理的扣薪處罰,可以先循公司內部申訴管道據理力爭,並記得留存紀錄以利後續舉證。如申訴未果,可再與律師討論是否提起訴訟,向雇主請求給付全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