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murmur
可以透過競業禁止條款約束員工嗎?
法律問題:
小華繼承祖傳的滷肉飯名店,該店以獨特配方調製而成的「黃金滷肉」名聞天下,深受大家的喜愛。過去這份祖傳的秘方一直都是嚴禁外傳的,不過最近事業愈做愈大,小華不得不考慮多聘請一位主廚幫忙調配滷汁,但又怕員工學成之後打著前名店主廚的名號單飛開店,影響自家生意。小華可以怎麼做呢?
律師的話:
由於食物配方並無法透過著作權或專利權的方式保護,所以一般實務上的作法是透過「競業禁止條款」來保護
(一)何謂競業禁止條款:
  1. 雇主為了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避免員工離職後利用該營業秘密自行開業,或者受僱於其他同行競爭者,影響商業上的利益,通常會與員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2. 所謂競業禁止條款是指,約定員工在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內,在特定範圍不得在相同產業從事競爭行為,影響前雇主的商業利益。
(二)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
這樣的約定雖然可以有效保障雇主的利益,但對於離職的員工毋寧是很大的限制,為了調和二者間的衝突,勞動基準法特別增訂了第9條之1,規定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違反的話,無效),簡要說明如下:
  1. 雇主要有應受保護的正當、合法營業利益。
  2. 勞工先前擔任的職務,必須要能接觸或使用到雇主的營業秘密。如果員工根本無從知悉營業秘密的內容,即無限制之必要。
  3. 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及就業對象,不能逾越合理範圍。其中期間不能逾越欲保護之營業秘密之生命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區域則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範圍為限。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都應具體明確,並與原雇主之職業、營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4. 雇主必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之損失有合理補償。補償是否合理應綜合考量:每月不低於勞工離職時平均月薪的一半、足以維持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以及必須和勞工所受損害相當。
  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規定競業禁止之約定應該要以書面為之,並且詳細記載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的限制,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有需要找律師嗎?
營業秘密是企業價值創造的核心,如果對競業禁止條款約定的內容是否有效有所疑慮,建議可與律師討論條款的設計,才能有效發揮保護商業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