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murmur
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
一、前言:
經營公司常會有一些短期的人力需求,或者為了降低人力成本,不想聘用太多常態性的員工,所以會有聘雇短期約聘人員、臨時工的需求。這種短期性、有一定期間的勞動契約在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中稱為「定期勞動契約」。但你知道並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嗎?近年勞權意識抬頭,如果沒有好好弄清楚,可是很容易引起爭議的。
二、何謂定期勞動契約:
依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可以區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所謂定期契約就是指契約有事先約定一定的期間,明定契約的起始與終結日;反之,不定期契約就只會約定契約的起始日,而沒有約定期限。
三、定期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的差異:
相較於不定期勞動契約,定期勞動契約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密度較低,這也是為什麼勞基法會對定期勞動契約的使用時機設下重重限制。
(一)期間:
1. 定期契約:
只要契約有效期間跑完,定期勞動契約原則上就宣告終止。但如果有勞基法所規定的情形,仍然可能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這篇文章第四點最後面有提到)
2. 不定期契約:
如果員工沒有主動離職或雇主沒有資遣,勞動契約就會一直繼續下去。
(二)資遣費:
1. 勞動契約期間的有無可以大大增加雇主的彈性及分散其風險,例如,如果簽訂的是不定期契約,除非員工符合合法終止的事由,否則雇主不能任意將他解僱,否則就要負擔法定的資遣費。
2. 但如果是一年期的定期契約,雇主每年都可以調整自己的人力分配,而且期間屆滿契約就終止,雇主用的不習慣只要不續約就好,完全不用負擔資遣費。
(三)特休:
依據勞基法的規定,特休假的天數是隨著工作年資持續成長的,因此如果與員工約定的是定期契約,由於契約期間通常較短,特休假的累計通常亦較短,雇主亦可因此節省成本。
四、定期勞動契約的限制:
因為上述這些差異,勞基法第9條第1項就規定了,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幾種情形,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有繼續性」的工作,也就是勞工的工作內容、性質,對雇主而言,有持續性的需要時,則要簽訂不定期契約。
(一)臨時性工作:指6個月以內,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
(二)短期性工作:可以預期在6個月內可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在9個月內,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例如季節性農產品採收、夏季賣冰。
(四)特定性工作:指可在特定期間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常用於公司的特殊專案。
(五)視為不定期契約:
1. 除此之外,勞基法第9條第2項還規定,如果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且雇主沒有反對的話,視為不定期契約。
2. 為了防止雇主一再重新簽訂新的定期契約,如果前後契約工作期間超過90天,且前後契約間隔未超過30天者,也會視為不定期合約。
3. 但這些視為不定期契約的規定只適用於臨時性和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