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家庭
想離婚,該怎麼辦?
問題:
阿明和小美結婚多年,但常常因為價值觀不同以及家務勞動的分配而天天爭吵,雙方都覺得根本的問題無法被解決,逐漸萌生離婚的念頭,請問阿明和小美該怎麼辦?
(一)情境一:阿明顧及自己的外在形象,不願和小美離婚,但直接搬離共同的居所並且完全不理會小美,小美該怎麼辦?
(二)情境二:阿明在和小美吵架後另結新歡小玉,想要和小美離婚,但小美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堅決不肯離婚,阿明可以請求離婚嗎?
律師的話:
離婚的方式依照民法的規定,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一)兩願離婚:
又稱協議離婚,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當夫妻或伴侶雙方都同意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該協議書需要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在登記完成時發生效力,雙方婚姻關係消滅。 
(二)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依照民法第1052條之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三)裁判離婚:
當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一方希望可以上法院請求離婚時,必須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規定的事由,並非想離就一定離得成。因為家事紛爭涉及家庭的隱私,法院在進入正式的訴訟程序前,會先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在調解中達成離婚的共識,在調解筆錄完成時,婚姻關係即消滅。如果在調解過程中沒有達到離婚的共識,就會回到法院進行訴訟程序,讓法院審理並宣判是否判准離婚。
回到開頭假設的案件,阿明和小美可以如何處理?
(一)情境一:按照民法第1001條的規定,夫妻彼此都有同居的義務,所以小美可向法院訴請阿明履行通居義務。但若小美勝訴後阿明還是不願回家,此時小美只能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主張對方「惡意遺棄」,向法院訴請離婚。
(二)情境二:因為阿明另結新歡這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會被認定是阿明的問題,按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主張夫妻失和是可歸責於阿明的,此時只有小美能訴請法院離婚。
有需要找律師嗎?
若雙方仍有溝通可能:
離婚訴訟會牽涉到夫妻間財產、子女等各種權利義務問題,例如剩餘財產分配、親權(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等,更要了解未成年子女的想法並進行溝通,向法院說明「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方案為何,若與另一半仍有溝通可能,建議應先盡力嘗試與另一半對話的可能,在沒有第三人介入前,尋求最不傷感情的離婚方式。
雙方已有猜忌,毫無溝通可能:
若雙方已有猜忌,又涉及財產、子女等複雜問題時,由於離婚前的任何一句話、一個動作,都可能被對方作為訴訟上的證據使用,若擔心自己因此吃了悶虧,建議可以先找律師討論案情,釐清自己想要爭取的權利義務為何,再評估是否有需要委任律師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