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家庭
父母欠了一屁股債,需要拋棄繼承嗎?
法律問題:
因父母離婚,小華成長於單親家庭,從小與母親相依為命。成年後,親戚通知長年不見的父親過世,遂回老家處理父親後事。談到遺產問題,只知道父親嗜賭成性,在外欠債無數,也沒留下什麼財產。小華聽說現在已經修法全面採行「限定繼承」了,這樣還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律師的話:
(一)民法繼承篇修法後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1. 民國98年民法繼承篇修訂後,已改採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民法第1148條第2項參照,即概括繼承之脈絡下,繼承人只負限定之責任)。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需要拿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而不需要拿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可以避免過去父債子還的狀況。
2. 而所謂拋棄繼承則是指不論被繼承人留下來的財產多於或少於他的債務,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權利,選擇不繼承任何財產及債務。
3. 在現行法下,除非繼承人特別去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原則上採取限定繼承的做法。
(二)如可確定債務數額大於財產,建議仍辦理拋棄繼承:
1. 既然在限定繼承下,繼承人已經不再需要拿自己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了,那麼還有需要特別去辦理拋棄繼承嗎?二種做法又有什麼差別呢?
2. 雖然在被繼承人負債大於財產的情況,採取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最終結果相同,都是繼承人既沒有拿到遺產,也不需要負擔任何債務。
3. 但是,不可忽視的,繼承人還有於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以及依一定法定程序清償債務等義務。如有違反,還有可能需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 因此,假使已經可以確定被繼承人留下來的負債遠大於財產,建議還是在3個月內主動向法院拋棄繼承,避免後續麻煩。
有需要找律師嗎?
拋棄繼承程序簡便,民眾可備妥文件,自行至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辦理。
應備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索取);
2.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3. 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可至司法院網站參酌範例,亦可向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5. 已通知因聲請人辦理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存證信函)。

PS:如仍不確定是否要特地辦理拋棄繼承,可再向律師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