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找上門
ADR正夯,什麼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法律問題:
花花、泡泡二人比鄰而居,有一天泡泡發現花花居然把房子蓋到自己的花蒲上,憤而上前理論,花花則認為是泡泡搞不清楚地界範圍,把花種到花花的土地在先,最後兩人爭執不休,決定上法院爭訟。不願看到姊妹相爭的尤教授,發現司法院最近在推行「ADR」,到底什麼是ADR呢?
律師的話:
(一)什麼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提起訴訟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對於這些判決以外的爭議處理方式,可以簡稱為「ADR」。

現行的ADR制度種類五花八門,包括法院調解、鄉鎮市調解、消費爭議調解、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旅遊保障協會調處等等。
(二)「ADR」有什麼好處?又有什麼效力呢?
相較於法院訴訟曠日廢時,ADR有快速、簡便、彈性等諸多優點。換句話說,ADR的程序通常是期待雙方能坐下來,將彼此訴求簡易說明後,由具有專業背景的委員勸諭雙方各退一步,以快速解決爭議的制度。也因此可以省去民事訴訟中佔了絕大多數時間的書狀交換、證據調查等程序,甚至只要雙方同意,也可以更新契約內容,而不必要跟著原本的白紙黑字走。

至於有民眾會擔心,使用ADR之後,如果對方反悔怎麼辦?實際上依據不同的ADR程序所作成的決定,法律上效力也不盡相同。以「鄉鎮市調解」來說,調解筆錄作成後需要送法院核定,法院核定完畢後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也就是說,核定後調解筆錄就等同於跟法院判決,當事人不可以再就同一爭議上法院爭訟,而且調解筆錄也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有需要找律師嗎?
由於ADR的性質比起對立,比較像是雙方合作促成共識,律師在ADR中扮演的角色會從訴訟中的劍/盾轉變為較為柔性的協調角色。在ADR程序中,最關鍵的無非就是「要在哪一點做退讓」,例如,100萬的精神慰撫金,對方提出降為60萬並於庭後一次付清的條件,這時候到底要不要同意,其實依舊涉及到對方信用的多寡、100萬慰撫金在民事訴訟中成立的正當性等考量。尤其在金額愈大、複雜程度愈高的爭議,由於ADR可能具有跟判決同一效力,勢必不可輕忽,所以由律師扮演諮詢或代理的角色還是十分必要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