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找上門
除了逮捕犯人,警察執法可以使用暴力嗎?
一、法律問題:
靜香執行警察職務某日,接獲民眾報案,得知小夫近日因不雅照流傳的事件不堪負荷,正準備從胖虎家往下跳,但胖虎一家出國避風頭,沒有人有辦法進入他家救援。獲報的靜香,馬上開怪手破壞胖虎家牆面,進入後不但將小夫壓制在地,為避免小夫掙扎自傷,還用手刀敲擊小夫至昏厥,隨後送往醫院。一旁目睹全程的民眾十分驚嚇,不知道警察為何可以如此執法,但又不確定人民遭遇此情形要怎麼救濟,只好向鎮上的律師諮詢。
二、律師的話:
(一)除了逮捕犯嫌,警察還能怎麼行使強制力?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警察的任務不只是打擊犯罪,還要保障人民權益,因此即使人民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警察「為了你好」也可以在特殊的情況下施展強制力。
所以,當人民瘋狂或酒醉、意圖自殺、發生鬥毆,或有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預防危害的情況時,警察都可以違反人民意願,將人民壓制或管束。即使不是在公共場所,如果發現有急迫情形,比如有人準備跳樓,也可以直接破門而入,或驅離可能造成救援妨礙的旁觀者。
當警察管束人民時,可以檢查人民身體及攜帶物品,若發現有危險物品時可以扣留或沒收,遇有抵抗或自傷的行為,也可以使用戒具,部過管束的期間不能超過24小時,且必須立即通知家屬,或把人交由家屬保護。
(二)若發覺警察執行過程不當怎麼辦?
在警察執法過程中,若人民對他所使用的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有意見時,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比如,針對半夜在路上叫囂滋擾的少年,當他們已經明顯受壓制並使用手銬後,仍對其頭部進行踢擊;或是使用非經內政部核定的警械等等。
如警察認為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但此時人民可以請求,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並交付,待日後提起訴訟救濟,提起國家賠償。
除此之外,當人民因為警察執法而遭受特別犧牲,導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比如:人民在租屋處自殺,警察破門而入,使房東不動產受損時,可以向警察機關請求適當金額的補償。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一般而言,行政警察的任務主要在犯罪預防、保護人民權利及社會治安維護,除了現行犯逮捕或執行拘提以外,時常遭遇到須對人民施以即時強制以保障人民安全或社會秩序的需求。然而,這種情況因往往欠缺後續的司法程序,導致執行的瑕疵未必會被人民重視,實際上,若發現不合理的之處並嚴重影響權益時,可以與律師討論警察行使職權是否有不當的瑕疵,進而在提起行政訴訟或國賠訴訟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