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找上門
限制住居等同於限制出境、出海嗎?
一、法律問題:
小衫因持有毒品被起訴之後,由於小衫家境富裕,檢察官在羈押庭中認為,小衫毒品的上游未明,很有可能有滅證、串供的危險,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不過法院認為,既然小衫只被查獲持有極少量的毒品,恐怕只是為了自己施用而所有,未必存在共犯,因此僅裁定交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靜香依稀記得,過往只要限制住居,就不可能讓被告出國,為何這次法官還特地給小衫限制出境出海的通知書呢?
二、律師的話:
(一)什麼情況可以限制出境出海?跟限制住居有什麼不一樣?
過往,一旦被告被限制住居,會被認定為包含禁止出國,因此,檢察官或法院,在認為沒有必要羈押的情況下,對人民諭知限制住居處分的結果,也會當然限制他出國的權利。不過,出入國境涉及人民的遷徙自由,比起住居在何地,顯然更為嚴重,所以108年5月之後,立法院重新修訂了刑事訴訟法,將限制出境、出海的條件明確化,確保人民的權益,也杜絕爭議。

依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被告犯嫌重大時,只要無一定之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可能,或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人的可能時,檢察官或是法官都可以限制出境、出海。

除此之外,如果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沒有羈押必要,而裁定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時,也可以一併禁止出境出海。對比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沒有一定的法定期限,禁止出境、出海畢竟更為嚴重,程序接近羈押,原則上不得超過8個月,如果要延長還必須附上書面理由才行。

但如果是輕罪,比如只能處以罰金或拘役的情況,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案件,被告不一定要親自出庭,既然也沒有必要確保他到場,那也就當然不能限制他出國或出海了。
(二)若認為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不當怎麼辦?
可以針對法官或檢察官的處分提起抗告或聲請變更。
其次,在偵查中,如果是有經過羈押審查程序的情況,也能委任律師在偵查中閱卷,得知檢察官禁止出境、出海的理由,如此才有法提出比較有說服力的攻防,請求法院或檢察官變更處分的內容。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將限制出境、出海增列為獨立的一種羈押替代手段,也就是說當認為沒有羈押必要時,可以透過對被告侵害比較輕的手段保全被告履行到庭的義務,因此,過往司法實務將限制出境、出海視作為限制住居得當然結果從此已經不可能再發生。
而限制出境、出海侵害人民權利的程度更大於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所以法規規範的密度也較為嚴謹,如果被告因案纏身,卻有不得不出國的理由,這種程序上的攻防透過律師以書面的方式向檢察官或法官表明不服的理由,會是比較事半功倍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