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犯罪嗎?
只是幫忙領錢匯款,竟然也有罪?
一、法律問題:
阿飛年初為了找工作,在FB加入社團「彼得幣發財社」並得到行政助理一職。對方要求阿飛提出銀行帳戶供老闆發薪,阿飛心想既然不是要卡片和密碼,索取帳戶應該也是合理的,便交出帳戶。不久,阿飛發現帳戶中多出30萬元,老闆指示阿飛這是公司用來購置實體辦公室的錢,請阿飛領出來後到附近國小交給專員。阿飛送交款項之後,不久竟收到警方的傳喚通知書,到底是發生什麼事呢?
二、律師的話:
(一)詐騙車手是什麼?有什麼責任?
所謂的詐騙車手,是指協助詐騙集團運送詐騙物品或金額的人,通常屬於集團的底層角色,替代性高,甚至也無法獲知集團全貌。
按照刑法規定,只要是冒用公務員名義或集團有3人以上,或透過網路或電話詐欺的詐騙行為,都構成加重詐欺罪,應受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除此之外,提領贓款交給他人的行為,會製造金流斷點,導致國家追訴的困難,破壞金融市場健全性,可能會另外構成洗錢防制法上的一般洗錢罪,有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責任。
(二)詐騙車手的責任會比集團核心成員輕嗎?
刑法有所謂正犯及共犯的區分,共犯是指單純教唆或幫助正犯完成犯罪的人,本身沒有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行,因此責任應按照正犯的罪刑降低。
車手的工作,看似單純,但卻不只是幫助詐騙集團犯罪這麼簡單,依照法院見解,配合詐騙集團的指示親自提款或匯款,有經手取得財物的事實,已經到達分擔犯罪行為的程度,應論以共同正犯。
換句話說,雖然只是領錢,但已經涉及取得被害人財產,就是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不能認為是責任比較輕的共犯。
(三)如果車手也是被騙的,會不會不一樣?
實務上,像阿飛一樣不知不覺被利用的人並不在少數,這些人在收到款項時未必確信自己是在運送贓款,但法院認為,把帳戶交給陌生的第三人之後,被指示提領帳戶內不明來源的款項,依照「一般社會經驗」可以預見自己的帳戶淪為詐騙集團使用的可能性極高。
由於犯罪的「故意」不限於明知,只要你可以預見,又放任犯罪結果放生,那也算是「間接故意」。所以像阿飛這種人,只要稍微具有教育或社會經驗,怎麼可能推說「只是幫公司領錢」而不知道自己正在犯罪呢?因此即使是被哄騙的,在司法實務上,還是有滿高的機率被判刑。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加重詐欺刑度1年有期徒刑起跳,如果沒有自白犯罪或和解,往往也不容易換取緩刑,如果有相關困擾,最好還是向律師詢問適當的策略。此外,洗錢防制法修正後,對於車手是否成立一般洗錢罪,雖然目前法院有肯否兩說,但一旦構成之後便有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容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