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犯罪嗎?
加入詐騙集團行騙,刑責很重嗎?
一、法律問題:
阿達高中畢業後,受到學長的邀請加入地方堂口,在詐騙機房從事「機仔手」的工作。先由阿達自稱是台北地方法院不法金流查封科主任檢察官,再加上幾名小弟扮演黑臉輪番勸誘被害人把帳戶的金錢領出來供集團查對有無不法,並因此得手數百萬元。事後,阿達被正牌檢警誘捕後起訴,阿達將面臨怎麼樣的刑責呢?
二、律師的話:
(一)怎樣算加入詐騙集團?
不必在組織中具有頭銜或職稱,只要持續接受集團指示,配合分工犯罪行為或是協助組織運作,就屬於參與犯罪組織。
因此,就算是車手或是提供帳戶的人,只要知悉詐騙集團存在,仍持續配合分工或協助詐騙行為,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參與犯罪組織。
(二)加入詐騙集團有什麼責任?
詐騙集團,如果是由3人以上組成,利用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犯最重本刑超過5年有期徒刑之罪,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就是組織犯罪條例要處罰的對象。不論是發起人或參與人分別要受3年以上10年以下或6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進行詐騙行為,會構成詐欺罪,如果是冒用公務員身分,或集團有3人以上或用電話、網路詐欺,還會另外構成加重詐欺罪,刑度升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詐騙集團得手贓款後,往往會利用人頭帳戶轉帳和車手提領等方式層轉贓款,甚至用來購買高價物品「企圖洗白」金流來源,因此可能會另外構成洗錢防制法上的一般洗錢罪,有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責任。
(三)參與詐騙集團可能還要被強制工作
組織犯罪條例規定,入監服刑之前要先受3年的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
換句話說,詐騙集團被破獲之後,如果法院認為行為人犯案情節重大、不知悔改,經評估「預防和矯治」的需要後,可以在行為人入先之前先宣告3年的強制工作期間。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參與詐騙集團行騙,是詐騙行為的集大成之作,因為集團組織龐大、分工精細,依據刑法理論,只要知悉並參與,縱算只有參與一部分,仍要就全部的犯罪負責。
因此,雖然行為人認為自己只擔任部份的工作,比如把風,但實際上要負責的責任卻可能遠比想像中還要大上許多,一旦被起訴,有必要請律師協助案件分析,並進一步討論最有利的答辯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