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房客一直欠繳房租怎麼辦?
法律問題:
小明將其名下閒置的舊公寓租給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小華,雙方簽訂一年期的房屋租賃契約,並約定每月月初以匯款方式繳付房租。未料,小華入住後,小明遲遲未收到當月房租,於是打電話向小華確認。小華解釋因工作應徵不順,手頭現金不足,待向親友借款後會立即匯款。
(一)兩個禮拜過後,小明仍未收到租金,小華甚至拒接電話,親自登門按門鈴也避而不見。小明應該如何應對?
(二)小明一直聯絡不上小華,眼看小華已積欠四個月的房租了。小明是否可使用備用鑰匙或找鎖匠強行進門,清除小華個人物品並換上新鎖?
律師的話:
(一)房客積欠租金滿二個月,房東可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1.    根據民法第440條第1項之規定,承租人遲延給付租金時,出租人可催告承租人於相當期限內支付租金;如於期限過後仍未給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2.    2018年6月27日新上路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俗稱租賃專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亦規定,承租人(房客)遲付租金達二個月,經催告仍拒繳時,出租人(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
3.    因此,當小華積欠房租達二個月租額時,小明可催告小華於相當期限內支付。如期限過後小華仍未支付,小明即取得終止租約之權限。
4.    應特別注意的是,依據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須遲延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租約。舉例而言,小明與小華約定月初付款,當小華未依約於1月1日及2月1日支付租金時,小明須待遲延滿二個月,即3月1日時始得主張終止租約。
5.    除此之外,依據租賃專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出租人欲終止租約,應於30日前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延續上例,小明於3月1日取得終止權後,應檢附相關事證再次以書面通知小華終止租約之意,於書面通知30日後租約始告終止。
(二)房東不宜強行進入租屋排除房客之使用:
房東雖擁有房屋之所有權,但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屋使用權歸屬於房客,房東不得任意進入租屋,以免觸犯刑法侵入住宅罪,惹上牢獄之災,得不償失。
有需要找律師嗎?
(一)催告繳租、終止租約階段:
在催告房客給付租金,建議採用可留存紀錄之途徑,如存證信函、簡訊、通訊軟體等,要求於一定期限內付款,以利後續舉證;另外,如前所述,終止租約時應以書面方式,並於30日前通知。
(二) 終止租約後:
依循前述程序終止租約後,房客如仍不配合遷出或未結清租金,建議可再尋求律師協助,評估提出訴訟處理,以及後續強制執行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