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租屋漏水怎麼辦?
法律問題:
小明北漂求學,在永和租了一間頂樓小套房,每日通勤上下學。夏日午後一陣雷雨過後,小明發現租屋屋頂多處開始嚴重漏水,許多家當都被淋濕了。
(一)    小明是否可以要求房東負責修繕租屋漏水情況?
(二)    如房東拒絕修繕或拖延行事、置之不理,小明可以如何應對?
律師的話:
(一)房東對租屋有「保持義務」及「修繕義務」:
1.    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2018年6月27日新上路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俗稱租賃專法)亦於第8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保持租賃住宅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這就是法律所規定出租人負擔的租賃物「保持義務」。
2.    既然出租人(房東)對於租賃住宅負有「保持義務」,就應該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當房屋產生瑕疵,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就應該由房東負責修繕。
3.    因此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的修繕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除非契約另有約定),這就是由出租人保持義務所衍生出之「修繕義務」。3.    所以在上面的個案中,雖然漏水情形可能是天災所致,但是當房屋漏水致影響租屋之正常使用時,租客小明仍可以要求房東負責處理租屋之漏水問題。
4.    附帶一提的是,租賃專法第8條第2項特別規定,出租人應於締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人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以釐清責任歸屬。
(二)如房東堅持不為修繕,小明可選擇自行修繕並請求費用,甚至是提前終止租約:
1.    依據民法第430條之規定,在租賃關係存續中,當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果出租人於期限內不為修繕,承租人可選擇:(1)自行修繕,而向出租人請求償還修繕費用或自租金中扣除(亦可參租賃專法第8條第3項);或者(2)提前終止租約(亦可參租賃專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
2.    除此之外,倘若因房東不履行租賃物之保持及修繕義務,造成小明財產有所損害,小明並可另外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且亦有實務見解認為,出租人違反租賃物保持義務時,承租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租金(詳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
有需要找律師嗎?
(一)    在向房東為修繕之催告或請求費用、損害賠償及終止契約之通知時,建議採用可留存紀錄之途徑,如存證信函、簡訊、通訊軟體等,以利後續舉證。並應注意對象是否特定(載明催告對象姓名)、對象是否正確(應向租賃契約當事人為之)等事項,方屬合法之催告。
(二)    如房東拒絕賠償財產損害,或者無視終止租約之表示,反倒提起訴訟請求租金給付,可再尋求律師協助,討論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