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實績
通姦除罪化(上)!不再讓刑事程序成為親密關係的戰場
法律問題:
三年前,正男為了滿足久病奶奶的願望,草草決定和當時交往未滿半年的妮妮火速結婚,也給了奶奶離世前最珍貴的回憶。三年後的今天,正男才發現自己愛的是小葵,兩人之間中就冒出了星星之火,而星星之火已足以燎原……
(一)若妮妮在109年5月29日之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該如何處置正男?
(二)若正男在109年5月28日被檢察官以違反通姦罪起訴,在釋字第791號解釋通過後,正男會受到怎樣的處分?
(三)若正男在109年5月28日已經判刑確定,應服有期徒刑七月,那麼在釋字第791號解釋通過後,正男還需要繼續坐牢嗎?
律師的話:
(一)刑法通姦罪為什麼違憲?
刑法通姦罪其實早在距今18年前就曾由大法官作出「不違憲」的解釋,原因在於:
1. 通姦罪可以維護家庭婚姻完整。
2. 人民普遍認同婚姻忠誠義務,立法機關有必要用刑罰遏止通姦行為。

不過在109年5月28日,大法官卻重新補充了其他觀點,認定用刑罰處罰通姦是違憲的,理由是:

1. 整個社會的發展來看,人民對隱私權、性自由權的重視已經跟過往有很大的改變。
2. 通姦罪雖然多少有助於維繫婚姻,但婚姻的破裂未必是通姦行為導致的,刑事處罰和婚姻維繫之間的關聯性很低。
3. 讓國家檢警機關介入人民私密的感情或性生活,在維繫當事人婚姻之前,反而會先動搖婚姻的基礎。
4. 通姦罪雖然男女均適用,但是長年以來施行的結果,發現我國社會結構下,女性被處罰的數量多於男性,國家不應該變成強化性別不平等的幫兇。
(二)通姦除罪化後,正男會發生什麼事?
1. 如果妮妮在釋字791號解釋公布後向檢察官告訴正男通姦,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2. 如果妮妮在公布前就提出告訴,檢察官也提出公訴,法院在釋字791號解釋公布後,要對正南下免訴判決。
3. 如果正男早就因為通姦被判有罪而已經在服刑,釋字第791號解釋通過後,監獄應直接釋放正男。
後續影響?有需要找律師嗎?
因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機關的效力,不管是檢察署或法院,都要主動對已經廢除的刑罰作出相應的處置,所以過去、現在、未來的通姦人都不需要再擔心繼續坐牢或罰錢。不過,婚姻間衝突引發的刑責可不只有通姦而已,還包括其他身體、名譽、隱私的責任,所以要特別留意被起訴的罪名有哪些,來決定是否仍有必要請律師協助辯護。

此外,也因為通姦行為除罪化使得破碎婚姻的戰場轉向民事法院,配偶要伸張權利必須更加倚靠自身的蒐證能力和書狀論理,同時也因為在過程中時常伴隨其他刑事責任的風險(如妨礙秘密),最好是充分和律師討論過,了解自身行為的風險和訴訟策略,會是比較安全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