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契約檢查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
前言:
近期武漢肺炎(新冠肺炎)肆虐全球,許多旅遊熱門國家如南韓、日本的疫情更是在短時間之內極速加劇,令原先規劃要出國旅遊的國人措手不及,傷透腦筋。如果因為疫情影響的關係,是否可以提前退團辦理退費?在審閱國外旅遊契約時,又有哪些應該特別注意的地方呢?
旅行業應注意:
旅行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將來對旅客提供之服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此外,廣告內容、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若有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而變更約定之旅遊內容,旅客將可向旅行業請求價值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旅客應注意:
旅客應仔細釐清旅遊費用所包含的項目有哪些,又有哪些項目及行程是屬於額外費用。通常旅遊費用總額中不包含:旅客之個人費用、任意給予領隊、導遊、司機之小費、契約中明列為自費行程之費用、其他由旅行業代收代辦之費用。
應約定事項重點提醒:
重點一:最低出團人數

旅行業者可約定最低出團人數(未約定人數時視為保證出團),如未達該人數,可解除契約,拒絕出團。但旅行業應於預定出發日前一定期間(應於契約中約定,未約定則視為七日)通知旅客解除契約。

律師的話:
旅行業如怠於向旅客為解除契約之通知,致旅客受損害時,旅行業應賠償旅客損害。
重點二:可歸責於旅行業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旅行業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旅客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旅客已繳之旅遊費用。

律師的話:
旅行業除了應退還旅客已繳之旅遊費用外,還應賠償旅客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1. 旅行業怠於通知者,應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2. 旅行業已為通知者,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
(1)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旅客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重點三: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以旅行費用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1.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 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重點四:出發前有法定原因或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1. 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2. 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點之規定,得解除契約。
律師的話:
以近期發生的武漢肺癌為例,如旅行團旅遊國家被列為第3級「警告」國家時,係屬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旅客可拿回團費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退費;如旅遊國家屬於第2級「警示」國家時,則僅為因客觀風險事由解約,團費除了應扣除必要費用外,還需扣除最高5%之補償費用,才是旅客可領回之退費。
重點五:購物行程
旅遊行程規劃中如有購物行程者,應載明之。此外,旅行業除旅客要求或同意外,不得於旅遊途中,臨時安排旅客購物行程。
律師的話:
旅客於旅行業所安排購物行程中所購之物品,如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行業協助其處理。
不得約定事項:
一、旅遊之行程、住宿、交通、價格、餐飲等服務內容不得記載「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二、旅行業對旅客所負義務排除原刊登之廣告內容。
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終止契約之權利。
四、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核定或備查之旅客最高賠償基準。
五、旅客對旅行業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不得異議。
六、旅行業除收取約定之旅遊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七、旅行業委由旅客代為攜帶物品返國之約定。
八、免除或減輕依消費者保護法、旅行業管理規則、旅遊契約所載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九、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旅客之約定。
十、排除對旅行業履行輔助人所生責任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