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契約檢查點:車禍和解契約
前言:
台灣交通壅塞,每天在路上行車難免會發生一些小擦撞,若人車皆無重大損傷,大家往往傾向私下和解,賠錢了事。但如果只是口頭約定,將來對方要是不認帳,又來索賠,可就麻煩了。因此,建議還是要簽署書面的車禍和解契約,而車禍和解契約又該具備哪些事項呢?
肇事方應注意:
和解賠償金若是當場給付,應於和解契約上註明「已付訖」;若是簽署和解契約書後才給付,也要留意留存紀錄、證據,以免對方賴帳。
受損方應注意:
不論是車損或是人損,如果損害範圍及額度尚無法確認,或可能還會產生後遺症的話,在契約條款的敘述上記得要留有後路,避免將來不可預期的損害陸續顯現,卻求償無門。
應約定事項重點提醒:
重點一:基本資料
載明雙方當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地址等基本資料。
律師的話:
應當場核對證件,確認契約上填寫之資料與當事人吻合,並且當場試撥電話,確認是本人使用之有效號碼。
重點二:肇事事實 
應清楚記明肇事事實,包含肇事車輛車牌號碼、時間、地點、經過及損害內容。
律師的話:
肇事事實的撰寫重點在於使事件內容明確,且得以特定。 
重點三:和解內容
記明雙方願以何等條件達成和解,包括賠償事項、賠償數額,及所欲達成之法律效果(即和解),如:甲方願賠償乙方新台幣(下同)OO元整,包含車輛修理費用OO元、醫療費用OO元,以達成和解。
律師的話:
如欲避免對方後續又以其他名目為由二度求償,可載明「賠償金額包含本次車禍一切損害」,或是「其餘損害由乙方自行負責」。
重點四:權利放棄
載明「經過本次和解,雙方願放棄提起一切民事、刑事訴訟之權利,若有違反,應支付他方OO元之違約金」,若對方已提起刑事訴訟,則可約定和解後對方應撤回告訴,否則應支付OO元之違約金。
律師的話:
(1) 訴訟權係屬於不可事先放棄之權利,因此即使在和解契約書上有上述放棄訴訟權之約定,對方仍然可以在和解後再提起訴訟。我們雖然無法限制對方行使訴訟權,但仍然可以嘗試提高對方提起訴訟的成本,像是約定提起訴訟或為撤回告訴應支付之違約金,間接約束對方。
(2) 如果雙方都有受傷,更保險的做法會建議雙方都先對對方提起傷害告訴,然後約定於告訴期間屆至前一起撤告,最能有效避免對方在告訴期間期滿前一日才突襲提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