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
契約檢查點:著作權授權契約
前言:
透過著作權的授權,可以使被授權人獲得利用著作權的合法權源,作為特定目的使用;亦可使著作財產權人得以繼續保有著作財產權為前提,收取使用報酬,既可使著作權之利用更加流通,又能產生經濟價值。而在授權著作權,或接受他人授權時,又該注意哪些事呢?
授權人應注意:
授權人應特別注意授權契約是否有獨家授權或專屬授權的約定,以及授權的期間、範圍等,是否會限制、影響到將來自己利用或授權第三人的經濟上利益。所謂獨家授權係指授權人承諾只對一人為授權,不再對其他第三人為授權;專屬授權則係指授權後,排除著作權人自己利用及授權第三人之可能。
被授權人應注意:
在簽署契約前,被授權人應先行了解自己所欲利用的用途涉及了哪些著作財產權(如是否有構成著作的重製、改作等),才能確保授權契約完整涵蓋所有可能牽涉到的權利,避免花時間、金錢談了授權,卻仍然侵權的窘境。
常見約款重點提醒:
重點一:授權之標的、期間、範圍
授權契約通常開宗明義就會約定授權的標的、期間、以及範圍,為被授權可使用的權限及限制劃出重要的輪廓。
  1. 授權標的:約定特定著作物之特定著作財產權,如重製權、公開上映權。
  2. 授權期間:授權契約的有效期間。
  3. 授權範圍:如被授權人可利用的地域上限制,如限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或特別約定不可於日本利用。也有可能是利用方式的限制,如可於有線電視、MOD頻道播放,或可於網路以OTT、VOD方式播放。
律師的話:
授權契約中對於授權地域、時間、內容及利用方式的約定應盡可能特定、明確,否則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約定不明之部分將視為未授權。
重點二:權利擔保 
著作權授權人擔保其對本著作有著作財產權,並擔保本著作之內容並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著作權之情事。因授權人違反本條款擔保事項,致被授權人受有損害,被授權人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律師的話:
被授權人應確保取得授權人對於授權標的之權利擔保,方可保障自己不受第三人主張,或得以轉而向授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授權人亦可要求被授權人於知悉有第三人主張侵權時,在一定期限內有通知授權人之義務。
重點三:讓與及再授權之禁止
非經授權人書面同意,被授權人不得將本契約之授權標的再授權第三人,亦不得將本契約讓與他人繼受。
律師的話:
授權人可透過讓與及再授權禁止的約定,確保被授權之對象在自己可掌控的範圍,避免著作遭到不當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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