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職場
契約檢查點:演藝經紀契約(下)
前言:
前次我們說明了演藝經紀契約應約定事項重點1到重點3,接著繼續講解其他重點
應約定事項重點提醒:
重點四:形象維護
(一)本合約期間內,甲乙雙方於符合法律規定下,應致力於維護雙方之形象,不得有任何毀壞雙方名譽或形象之行為。本合約經解除、終止或屆滿後,亦同。

(二)甲方(經紀方)為乙方(藝人)接洽安排之一切演藝及與之有關活動,甲方不得要求乙方為任何裸露、暴力、淫穢之表演,或為損及乙方人格、名譽、身心健康之活動,或任何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法律之行為,且應顧及乙方體力所能負荷並給予乙方充份休息時間。

(三)甲方有違反前項規定時,乙方亦得拒絕該演藝及與之有關活動。
律師的話:
積極維護形象的義務有時過於抽象,且容易產生爭議,徒增雙方之間的摩擦。建議可加入欲規範之具體事項,例如不得傳出婚外情、不得公開戀情,或於美容產品代言期間維持皮膚狀態等。
重點五:競業禁止
在契約存續期間內,非經甲方(經紀方)之書面同意,乙方(藝人)不得自行從事演藝活動或成立契約,亦不得自行或由第三人代理與其他經紀公司或任何第三人就其演藝活動成立任何形式之契約書或為任何承諾。
律師的話:
經紀公司通常會利用競業禁止條款來保障自己完全代理演藝人員活動接洽的權利,此時,假如經紀公司刻意消極不安排活動,演藝人員的收入來源就可能被完全阻斷。因此,前文「重點二:雙方行為義務」中提醒的最低收入保障,就顯得更加重要。
重點六:違約金
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而違反本合約之規定,應就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的話:
違約金可分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係為避免事後難以舉證損害之額度,因此透過事先約定的方式界定違約金的多寡;後者則係透過懲罰性違約金的課予,確保義務的履行,並不阻卻損害賠償之請求。由此可知,二者性質大不相同,如有在契約中事先約定違約金額度,應明確表示究竟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或是「懲罰性違約金」,才不會到請求時才發現無法足額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