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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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議題
現行礦業法  霸王條款
《礦業法》第13條,採礦權一期可達20年,期滿之後,申請展期的次數沒有限制
《礦業法》第31條,更規定,主管機關若駁回礦業權展期申請案,造成業者損失時,業者可要求補償
《礦業法》第47條,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我們的訴求
速修礦業法
落實原基法中的部落知情同意權
礦權展延應重作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