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知多少?
創業組織型態選擇(下):公司型態
前言:
上一篇我們簡單介紹了獨資、合夥和公司型態之間的特性與不同之處,這一篇將更進一步細分,介紹「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出資、決策特性及法律上之限制。
公司型態之比較:
(一)無限公司:
無限公司是由二人以上的股東出資所組成,與獨資、合夥相同,股東對公司之債務須負無限清償之責任。
(二)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由一人以上股東組成,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有限之責任。在過去,有限公司除了公司的「資合」性質外,還帶有「人合」色彩;而修法後則將過去要求經股東全體同意之事項,如增資、出資額轉讓、設置董事等,調整為股東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增添更多彈性。
(三)兩合公司:
兩合公司在實務上非常稀少,是由無限責任股東及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織而成,並應在在章程上記明各股東之責任為有限或無限責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
1. 股份有限公司是實務上公司型態的最大宗,是由兩人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政府,或者一人以上的法人、政府所組成。
2.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一樣,股東僅對公司債務負有限之責任,惟其更發展出「股份」的概念,相較於以出資額計算,股份會隨著時間變動,因此每位股東為單位股份所投入的資本也不見得會相同。
3. 股份有限公司屬於標準的「資合」公司,股權可以無限制地自由轉讓,且公司之經營與所有分離,由股東會選出之董事組成董事會執行業務,且董事不以具備股東資格為必要。
(五)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1.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法於2015年修法時所新增,置於股份有限公司下,以專節規範。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限制應在50人以下,創設的目的在於鬆綁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給予公司更多元的籌資管道、高度彈性及自治空間。
2. 在幕資管道方面,除了現金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外,發起人尚得以技術及勞務抵充,也能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此外,允許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提供更具彈性的股權規劃空間。
3.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更允許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是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有利僅持有少數股份的創業家可以保持對公司之經營權。
4. 此外,不同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的股權自由轉讓原則,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可於章程載明限制股權轉讓,以保障投資人。
公司法2018年修法:
1.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原意在提供新創公司一個有別於股份有限公司更高彈性的選擇,然而在2018年公司法修正後,大幅鬆綁了過去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諸多限制,也逐漸模糊了一般與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界限。
2. 部分在過去專屬於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勢,也實現在一般型股份有限公司上,例如開放技術出資、允許發行無票面額股及多元功能的特別股等,鬆綁了董事會設置及盈餘發放週期的規範。
3. 簡而言之,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在修法後已無明顯差異,因此,初期創業家不一定要選擇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仍應視具體需求而定。
結語:
本篇簡介了各種公司型態之特性及優點,彼此之間並無絕對的優劣之分,建議創業者可列出自己的期待,分析組織運作的需求,並考量未來發展的方向,以決定要成立哪一種公司型態。其他細節及判斷,亦可諮詢專業人士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