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糾紛
修但幾累,可以和未成年人裸聊嗎?
法律問題:
大四學生胖次因網路遊戲與今年國二的寧寧交往,睡前Line通話也是兩人間必完成的每日任務。然而,胖次捱不住遠距離的煎熬,竟在視訊電話中要求寧寧一起脫衣裸聊,並偷偷的把畫面存在手機裡面。
某日,兩人睡前每日任務的過程中,卻不巧被寧寧的外婆給撞見,驚魂未定的外婆趕緊打電話報警,決心要給這個吃孫女豆腐的傢伙好看。

胖次要求國二生裸聊的行為並散布影像的行為,需要負擔什麼法律上責任?
律師的話:
(一) 要求與未成年人裸聊的行為
寧寧為國二生,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謂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為了防止有心人士,利用兒童或少年尚未發展完全的心智狀態,趁機進行性剝削,國家特別制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禁止對兒童或少年作以下行為:
1. 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2. 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並用來供人觀賞。
3.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4.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因此,胖次要求寧寧在視訊期間裸聊的行為,已經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的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而需要面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二)儲存未成年人猥褻影像的行為
胖次在與寧寧裸聊的過程中,將寧寧的裸露影像截圖保存,還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猥褻之電子訊號罪,須負擔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犯案手機也會一併沒收。

除此之外,因為偷偷擷圖的行為未經寧寧同意,依照最高法院的看法,這種偷拍行為,很可能被認為「剝奪兒童及少年是否同意被拍攝性交或猥褻行為照片之選擇自由」而另外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的「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光是這樣,就必須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責。
有需要找律師嗎?
我國於106年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後,已經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法院於解釋適用國內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相關規定時,都會參考公約的內容,嚴格落實兒童及少年權利的保護。

尤其成年人涉犯性剝削兒童及少年事件的結果,刑度都非常重,所以最好不要以身試法,如果不小心越過紅線,還是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比較保險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