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murmur
雇主可以約定試用期嗎?有什麼限制?
法律問題:
小華創業有成,近期想招募數名新員工,且為了保險起見,想在勞動契約中加入試用期的條款,以確定新進員工是否適任。不料友人知道後告誡他,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中並沒有允許約定試用期的規定,貿然約定可能觸法受罰。究竟雇主能不能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呢?又有哪些應該注意的事項呢?
律師的話:
(一)雇主可以在勞動契約中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
1. 現行的勞基法雖然沒有允許試用期的相關規範,但也沒有禁止。因此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可以和員工約定一定期間的試用期。實務判決和勞動部見解也肯認,勞雇雙方在不違背誠信原則的前提下,得自行約定合理期間的試用期。
2. 從這裡也可以看出,試用期的期間並沒有硬性規定,只要是「合理期間」即可。一般而言,約定3個月至6個月的試用期都算是合理期間。
3. 至於試用期滿後,雇主是否可以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實務尚未形成穩定見解。如果真的有必要,在徵求勞工同意後,延長不超過原試用期期間,會是比較保險的做法。
(二)試用期員工福利仍應比照正式員工: 
1. 約定試用期雖然賦予雇主較為寬鬆的終止權,只要試用期屆滿,無需具備勞基法第11、12條之終止事由,亦可終止勞動契約。
2. 但是,雇主仍應特別注意,試用期員工仍然適用勞基法,其餘應適用的程序和福利,皆應比照正式員工。
3. 例如試用期滿後,雇主經考核如認為不適任,仍應依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先行預告,才能終止契約,且應給予謀職假。
4. 除此之外,試用期間內仍應替員工辦理、勞健保;而試用期間也應納入將來的年資計算。
有需要找律師嗎?
勞動契約中試用期的設計固然賦予雇主相當程度的彈性,可以長時間觀察、考評新進員工適任與否,但絕非毫無限制。除了上述應注意事項外,雇主亦應避免終止權的行使構成權利濫用,如毫無標準地隨意給予考評不及格、以終止作為打壓、報復員工手段,以免終止權的行使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