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家庭
我有辦法爭取到小孩的親權(監護權)嗎?
法律問題:
小美與丈夫因為個性不合已經分居近二年,小美獨自帶著年僅五歲的孩子,租房子在姊姊家附近,平時工作忙不過來時,姊姊和姊夫都會幫忙看顧孩子。如今,雙方終於同意協議離婚,但對孩子親權的歸屬仍然僵持不下。小美很擔心自己賺的錢沒有丈夫多,將會不利於爭取小孩的親權。試問,法院在酌定親權時會考量哪些因素呢?
律師的話:
(一)法院酌定親權時,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1. 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法院可以因請求或職權,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親權。
2. 那麼法院又是如何判斷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應該是由爸爸或是媽媽行使呢?
3. 根據民法第1055-1條,法院在為親權的酌定及改定時,應該要從子女的最佳利益出發而為裁判。以下即介紹法院在判斷何謂子女最佳利益時的幾項判準。
(二)有關子女之因素:
1. 與子女因素相關的判準有如「幼兒從母原則」,指的是當子女還是嬰幼兒時,因為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因此會傾向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2. 但當子女有一定年齡時而可以清楚表達意見,並能理解結果時,則有「子女意思尊重原則」,應該聽取並尊重子女自己的意見。
3. 另外還有所謂「照護繼續性原則」,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的照護狀況,以不變動現狀為優先考量;「手足不分離原則」則是指應盡可能將兄弟姊妹置於同一親權人,使手足間可以共同生活、成長。
(三)有關父母之因素:
1. 在父母因素方面則會比較夫妻二人的年齡、品行、生活態度、健康狀況等,判斷誰比較適合作為負擔主要照顧、教育責任的親權人。
2. 當然,也會考慮父母的經濟能力是否足以負擔照護的責任,或是有沒有其他親友可以提供照護上的協助。
3. 另外, 法院也會參酌父母對於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積極程度及態度。
(四)其他因素:
1. 其他考量因素如「主要照顧者原則」,觀察過去是由何人負擔子女的照顧責任,不論是付出時間或是金錢,如陪同就醫、參與學校活動等。
2. 還有所謂「善意父母原則」,評估父母哪一方比較具有善意,例如願意給予更多交往會面的機會給未獲得親權的另一方,或者是有無隱匿子女行蹤,或惡意詆毀他方,嘗試影響子女意願等不正當行為的紀錄。
有需要找律師嗎?
由此可知,法院在酌定親權時雖然的確會考量父母雙方各自的經濟能力,但這畢竟不是唯一判準。小美的薪水及資產或許比不上丈夫,但過去一直是由小美擔任主要照護者的角色,且姊姊一家也能給予適時的支持與協助,這些都將有助於小美爭取孩子的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