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找上門
法院的強制調解是什麼?
一、法律問題:
尤教授勸花花、泡泡二人先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無果後,泡泡馬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沒想到收到的卻是法院的「調解庭」通知,為什麼起訴後會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呢?
二、律師的話:
(一)什麼是強制調解事件
現行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針對特定事件,像是當事人間的和諧關係需要繼續維持的、需要專業性或妥協性判斷的、有必要貫徹成本效益的等情況,會在訴訟前要求當事人先行調解,如果未經調解直接起訴,法院也會把起訴「視為調解的聲請」。

目前強制調解事件,種類頗多,比較常見的像是:
  1. 不動產相互間因相鄰關係所生的爭執。
  2. 不動產共有人間針對共有物利用的爭執。
  3. 公寓大廈住戶間因建物之管理所生的爭執。
  4.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所生的爭執。
  5. 雇主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所生的爭執。
  6. 爭訟的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7. 家事事件(譬如離婚、繼承、爭奪子女監護權等等)
(二)法院調解大概的程序是怎麼樣呢?
法院調解通常是讓法官退庭,由法院所選任調解委員一到三人先行調解,等到調解可能成立或可能不成立時,才會報請法官到場。
調解的結論大概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當事人雙方同意調解委員或法官酌定調解條款,經法官核定後視為調解成立的內容;二是,由當事人自行磋商出調解的結果。
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除非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否則不能再行爭執。相反的,如果調解不成立,法院就會依照當事人的聲請,直接進入訴訟審理。
(三)法院調解要注意什麼?
  1. 除了強制調解以外,一般案件雖然也可以聲請法院調解,但像是票據、卡債、或依事件的性質顯然沒有調解可能的事件,法院可以直接駁回調解的聲請。
  2. 如果涉及第三人的利害關係(如保證人),經法院許可,可以讓第三人加入調解,
  3. 當事人於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法院可以裁罰3000元以下罰金,法院可以酌量情形,選擇改定期日或視為調解不成立。
  4. 調解不成立時,調解過程中雙方所作的退讓只會留在調解庭中,全部不能在訴訟中主張。
  5. 訴訟中移付調解,調解成立後可以聲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不成立時,調解的費用則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由於ADR的性質比起對立,比較像是雙方合作促成共識,律師在ADR中扮演的角色會從訴訟中的劍/盾轉變為較為柔性的協調角色。在ADR程序中,最關鍵的無非就是「要在哪一點做退讓」,例如,100萬的精神慰撫金,對方提出降為60萬並於庭後一次付清的條件,這時候到底要不要同意,其實依舊涉及到對方信用的多寡、100萬慰撫金在民事訴訟中成立的正當性等考量。尤其在金額愈大、複雜程度愈高的爭議,由於ADR可能具有跟判決同一效力,勢必不可輕忽,所以由律師扮演諮詢或代理的角色還是十分必要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