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羈押就是縱放?你搞懂什麼叫羈押了嗎?
一、法律問題:
胖虎和小衫被逮捕歸案後,由於小夫仍在逃,且針對小衫的毒品來源仍有諸多疑點,考慮到兩人有跟小夫或第三人串證的可能性,檢察官隨即向法院聲請羈押。同時,胖虎所委任的律師多拉A夢也在羈押庭中主張,警察靜香在沒有遵守24小時以內詢問完畢的規定,因此法院不可羈押;如果法院不同意,胖虎也同意限制住居,請求法院停止羈押。
二、 律師的話:
(一)羈押是什麼?
羈押是刑事訴訟法中用來確保偵查、審判的程序的順利,暫時性將犯嫌收押在特定處所的處分。因此,羈押是高度侵害人民權利的處分,必須設有相當的門檻,避免讓人民無端被消失、收容。按照現行法規定,羈押必須是犯嫌經合法的逮捕和拘提後,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才可以實施。所謂羈押原因是指有逃亡、滅證、串供等妨礙程序發現真實行為的可能性,而羈押必要則指除了收押犯嫌外沒有其他方法可以確保偵查或審判程序的進行。
符合上述兩者,法官便可以裁定羈押,如果有羈押原因,卻無羈押必要,就只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出境的方式來替代。
(二)羈押具體的細節如何?如果是冤枉有沒有補償?
依照犯嫌的年齡,會分別收押在看守所或是少年觀護所,且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時,都會受到監視,更可能視串供滅證的可能性高,直接被限制與一般人的接見通信,而只能跟律師溝通聯絡。在起訴前,檢察官聲請羈押,最多可以押4個月;在起訴後,如果是最重10年以下的罪,三個審級最多可以押23個月,最重10年以上,則三個審級最多可以押35個月,而且,每歷經上級法院撤銷發回都能重新計算。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期間最長的是邱和順,長達23年,目前已經死刑定讞,等待執行中。
羈押中,可以在具備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的情況下重獲自由。停止羈押是指有羈押原因,但無繼續執行的必要,比如多數事證已經蒐集完畢,此時辯護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具保、責付等替代處分;撤銷羈押則是指羈押原因不存在的情況,比如受不起訴處分,這種情形檢察官或辯護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由於大法官宣告羈押中被告仍有閱卷權,因此106年以後,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法羈押程序應有律師協助被告進行,就算沒有請律師,法院也會指定公設辯護人協助。羈押程序是很多重罪案件在偵查階段主要的攻防重點,主張免予羈押不但需要從逮捕、拘提階段提出各項程序上的質疑,進入羈押庭審理過程中,也要針對羈押原因、羈押必要等要件詳予說明,加上偵查程序有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因此絕對需要具有相當信任,有了解案情的律師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