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找上門
警察攔檢,我什麼情況要配合?
一、法律問題:
靜香擔任警察之後,由於上頭長官的要求,每個月必須交出毒品績效,靜香初出茅廬、資歷尚淺,只好在路口、巷口隨機攔查民眾。這一天不巧遇到沒帶身分證的法律系大學生,便用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挑戰靜香的攔查行為,一時之間,靜香竟然無法說明攔查的原因是什麼?尷尬之餘,靜香竟以無法查驗身分為由將大學生帶回警局了解。究竟警察在什麼樣的情況可以攔停或盤查民眾呢?
二、律師的話:
(一)警察什麼情況可以臨檢或盤查人民?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警察在公共場所,或是合法進入的處所(如營業中的餐廳、舞廳等),如果發現以下的人,都可以上前盤查:

一、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的人。
二、有事實足認已對犯罪知情的人。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的情況。
四、滯留在有事實足認有陰謀實施重大犯罪或有犯人藏匿處所的人。
五、無停(居)留許可,卻滯留於應經許可之處所。
六、經過分局長所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路檢點)的人。

除此之外,如果警察發現已發生危害(比如蛇行車輛)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如車燈不亮)的交通工具,也可以對車輛進行攔停。
(二)臨檢或盤查人民可以做哪些事?有沒有什麼程序要遵守?
  1. 警察依照上面的標準發現可以盤查的對象之後,目的應該要進一步確認對方身分,因此可以攔停人及交通工具,並詢問姓名、要求出示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而且只有在無法確認對方身分的同時,才能將人帶回警局。
  2. 如果有明顯事實可以認為對方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還可以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3. 警察行使職權如果經妨礙,可能會有妨害公務的刑責,因為有這麼嚴重的後果,警察有必要事先讓人民知悉,不可以不教而殺,法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否則人民得拒絕。
  4. 而且為了避免國家機器利用警察侵擾人民,法律規定了許多抽象的限制,包括合理懷疑、有事實足認等等,所謂的合理懷疑是指根據當時的狀況,依據警察的執法經驗可以合理推論出有犯罪嫌疑;有事實足認,則是要有客觀的事實可以支撐警察的懷疑才可以。
  5. 除此之外,行使職權必須遵守比例原則,也就是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我國法律規定只有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警察只是輔助單位,但執行犯罪偵查的第一線人員卻全是警察,由於前階段的逮捕、拘捕行為如果有瑕疵,將嚴重影響羈押程序等等的執行以及證據的使用,如果懷疑警察攔停或搜車有不合理的之處,可以與律師討論警察行使職權是否有不當的瑕疵,進而在行政處罰或刑事審判中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