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犯罪嗎?
家庭暴力無所不在─遭遇恐怖情人/炮友怎麼辦?
一、法律問題:
大雄和靜香兩人在16歲時交往,大雄由於升學模擬考表現不佳,逐漸忌妒起班上成績名列前茅的靜香,兩人屢屢發生爭吵,靜香受不了大雄的幼稚行為,遂提出分手。某日,被放生的大雄,看到靜香和小衫在一起研究課業,妒火中燒的他便開始跟蹤兩人,並時不時撥打無聲電話及責難簡訊給靜香,以求自我滿足。不堪其擾的靜香只好向大人們求助,媽媽也同意替她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
二、律師的話:
(一)什麼叫做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親密關係間的物理上、精神上或經濟上的暴力或控制行為,因此,凡是現為或曾為一定親等內之血親姻親、配偶,甚至是同居人,所發生的暴力或控制行為,都屬於家庭暴力。
除此之外,在年滿16歲的情況,雖然沒有同居,只存在男女朋友或是「炮友」關係,依照104年新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把這種現任或前任情人、炮友間的暴力控制行為,納入保護。
(二)如何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有什麼作用?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由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一定關係內的親屬、檢察官或警察,向法院聲請。
保護令分為三種,通常、暫時以及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是指由法院受理聲請後,在24小時內所核發,定2年以下的期間,命令加害人為一定行為,包括遷出住所、交付物品、不得接近騷擾、不得行使對小孩的親權、負擔醫療費及律師費等等的強制處分。
而暫時保護令,是指法院依職權或聲請,可以在正式核發通常保護令前,得不經審理程序,先提供被害人暫時性的保護,命令加害人遷出住所、交付物品、不得接近騷擾等,並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後失效的暫時性保護措施。
緊急保護令,是當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檢警不分晝夜向法院聲請緊急處置,並由法院在4小時內核發,命令加害人遷出住所、交付物品、不得接近騷擾等,並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後失效的暫時性保護措施。
而且,由於暫時、緊急保護令都是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的緊急處置,因此,只要法院受理暫時、緊急保護令的聲請,在後續也會直接視為有通常保護令的聲請來替代暫時性的保護。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家庭暴力的發生通常存在隱微性,不易為外人所查知,而且因為台灣人習以為常家父長式家庭文化以及前任或現任伴侶間的委曲求全下,也時常讓被害人欠缺正遭受家庭暴力的意識。因此,一旦發生家庭暴力,如已經有急迫的危險,應該先向轄區派出所報案以即時保護人身安全,事後有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提起其他訴訟的必要時,再透過律師的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