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欠錢不還,是犯罪嗎?
問題:
A因投資土地開發之需要,於106年1月15日向B借款1000萬元,約定按月給付4萬元利息、於108年6月償還本金,本金清償期屆至後,A避不見面,B認為自己受騙向地檢署提起告訴。A的行為構成犯罪嗎?B的刑事告訴有理由嗎?
律師的話:
(一)假性財產犯罪?
1.    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為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如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間無法就問題之解決達成協議,正當的處理方式其實是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非訟程序保全債權,或請求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
2.    但實務上常見到,債權人對於本屬民事法律關係的清償債務案件,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利用司法機關免費的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為使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受理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之目的,期令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此種案件實務上往往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實質上屬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無關
3.    至於債權人是否可以提告「詐欺罪」或者被認定是「假性財產犯罪」,緊接下方第(二)點處有進一步說明。
(二)A是否觸犯刑法詐欺罪,以A於借款當時是否有詐欺行為及詐欺故意為准
1.    詐欺罪的成立,以行為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使用詐術令受害者陷於錯誤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2.    本案中A是否成立詐欺罪,是以A於106年1月15日向B借款當時,是否有使用虛假的投資土地開發需要之資訊,或虛假的財力資料等詐術而向B借款之情形作為判斷。如A當時確實因投資土地開發需要等正確資訊向B借款,且曾按時給付利息,縱使嗣後因為投資失敗等原因無法清償,亦不會成立詐欺罪。
3.    若債務人A不成立犯罪,債權人B僅得透過民事訴訟的程序要求對方返還借款
有需要找律師嗎?
(一)債權人立場:
債權人需特別留意,提告內容是否與各該罪名的要件相符合,這涉及了較深入的訴訟舉證及法律適用問題,建議可以先行詢問律師提告準備方向,避免浪費自己寶貴的時間。
(二)債務人立場:
至於債務人如果因民事糾紛而遭刑事傳喚時,考量財產犯罪的刑度頗重(詐欺罪、侵占罪,皆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建議先行了解各該罪名的成罪要件及答辯方向,避免因為答辯上的失誤導致遭受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