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買到海砂屋、漏水的房屋怎麼辦?
法律問題:
所謂海砂屋係指用以建築房屋所使用之混凝土,非採用正常的河砂製成,而採用海砂製成。這些混凝土中因含有過量的氯離子,一段時間過後即容易產生壁癌,甚至會腐蝕鋼筋,造成牆壁、天花板混凝土剝落,影響建物結構安全。沒有人想買到有瑕疵的房屋,然而這些問題往往難以在購屋當下察覺,如果民眾事後才發現買到的是海砂屋或漏水屋時,又該怎麼辦呢?
律師的話:
(一)買到有問題的房屋,民眾可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1.    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價值上之瑕疵,亦無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此即法律課予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因此,房屋的出賣人有義務交付買受人無瑕疵之房屋。
2.    又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當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得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惟仍須注意,依個案情形,如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3.    至於應如何判斷解除契約是否顯失公平呢?法院一般會衡量瑕疵對買受人所造成的損害,與解除契約對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是否有失平衡。故仍須依個案情況,檢視該瑕疵之嚴重性是否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或於買受人已無利益,才有辦法判斷。
4.    此外,當出賣人對於瑕疵房屋之給付有故意過失時,買受人亦可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日後發見房屋有瑕疵時,應立即通知出賣人;並應於通知後6個月內行使解除權或請求權:
1.    依民法第356條第3項之規定,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現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否則視為承受其受領之物。因此,民眾發現房屋出現瑕疵時,應儘早通知賣家,以免失去主張權利之機會。
2.    另外也應注意,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應於通知後之6個月內主張因物之瑕疵所生之契約解除權或減少價金之請求權。
3.    因此,除應於發見瑕疵後即刻通知出賣人瑕疵之狀況外;於通知後,尚須於6個月內主張權利。萬萬不可僅為瑕疵之通知,而忽略了解約或減價之主張,以免權利消滅。
4.    附帶一提的是,上述通知及主張權利之期限,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況,皆無適用(民法第357條、第365條第2項參照)。
有需要找律師嗎?
(一)    考量不動產價值甚高,若擔心將來產生爭議,可於交屋時委託驗屋師協助;日後若因瑕疵而得主張之權利及舉證亦仰賴經驗及專業知識之判斷。如不幸發現房屋出現瑕疵,除立即通知出賣人外,建議亦可先找律師討論後續處理方向。
(二)    此外,賣屋前也應仔細瀏覽屋況說明書,並選擇有信譽之建商或中古屋來源,方可防患於未然,避免後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