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食在不平安,在寶林茶室遇到食物中毒怎麼辦?
一、法律問題
台北知名素食餐廳「寶林茶室」爆出食物中毒案件,距今已經有21名受害人通報,其中2人已經死亡,2人進到加護病房急救,而食藥署已定調為嚴重的食物中毒事件。
 
其實食物中毒事件時有所聞,民眾受侵害的情況輕重不一,導致除了集體或大規模受害事件發生以外,比較少能得到社會關注,甚至大家對於什麼叫食物中毒恐怕也沒有一個具體的認識。
 
到底哪些情況是食安事件?遇到食物中毒怎麼辦?業者又會有什麼責任呢?
 
二、律師的話
(一)哪些情況算食安事件?
根據食安法第15條,食物或添加物不得含有: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十一、狂牛症地區牛隻的產品
十二、過量瘦肉精(乙型受體素)
 
最常發生的,比如2022年桃園有家便當店販賣變質而組織胺超標的炸鰹魚便當,造成12名移工上吐下瀉,就屬於第1、3種案例;未處理好的河豚、毒菇,屬於第3種;夏季冰店常見的大腸桿菌、沙門氏菌屬於第4種;假酒、假茶屬於第7種。
 
另外要注意第10種,食藥署在2011塑化劑事件後嚴格管控食品添加物的使用,制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比如用來漂白、俗稱「保險粉」的低亞硫酸鈉,只可以用在脫水蔬菜及水果,但沒有寫可以用在豆芽菜,如果業者擅自添加在豆芽菜增加賣相,一樣違反食安法規定,且不管是否對人體造成危害,一律處罰。
 
(二)遇到食物中毒怎麼辦?
至店家食用餐點後發生不適,如果打算追究到底,為了保存證據最好依序做到:
1. 紀錄用餐時間,可使用消費明細或發票作為證明
2. 紀錄病發時間,不同食物中毒的潛伏期不同,有助於釐清致病原
3. 如有食物檢體留存在送交相關單位前冷藏保存;如無食物需儘速就醫進行臨床採檢
 
食藥署對此有頒布「食品中毒病因物質及原因食品判明標準」,記載常見的病因物質及臨床症狀,也可以讓受害者事先比對可能遭遇到的狀況。甚至也設立了「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公告補助個案的人體檢驗費用補助,以及受害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消費者團體訴訟,包含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三)業者會有什麼責任?
首先,主管機關可以對業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時,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
 
受害者也可以對業者求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以及最高5倍的懲罰性違約金;而當政府受理申訴達20人以上時,應協助受害人提起團體訴訟,相關費用及律師費由食安基金補助。
 
另外針對其中的3種,也就是含有毒物質、攙偽或假冒,以及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屬於刑事違法,可直接向檢警提出告訴,行為人需負擔7年以下刑責,參與違法行為的公司、負責人也要併處8億元以下罰金,在此類求償訴訟中業者也例外需在訴訟中證明自己無過失或與事件無因果關係,受害者只需要證明受到損害即可。
三、有需要找律師嗎?
回到「寶林茶室」的案例,目前死者體內檢出「米酵菌酸」,有可能是屬於食材變質或受到細菌汙染,其他寶林所用的食材仍待全面檢驗。

根據文獻,「米酵菌酸」較易出現在長時間發酵且保存不當的澱粉製品中,屬於一種粒線體毒素,可能該當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三款之毒物,除相關人等須負刑事責任以外,更應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現今受害者已超過20位,依據食安法規定,政府機關應協助受害人求償,並透過食安基金補助人體檢驗費用及律師費、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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