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
租屋時房仲沒有和我說重要資訊,怎麼辦?
法律問題:
小陳想租房子,於是上租屋網尋找物件,先後透過房仲小王看了A屋、透過房仲小李看了B屋,決定租下A屋:
(一)情境一:小陳和房仲小王簽約,想要租下小林所出租A屋,當小陳在簽字的時候,小王才不經意地提到說:「A屋房地的所有人其實是小林的債務人老高,房子有做二胎(第二順位抵押權),但他們很熟,老高就請小林幫忙租屋,所以這個抵押權應該沒有影響。只是如果有法院的人員來估價,你們就幫忙應對一下。」小陳覺得這樣他就不會想租A屋了,他該怎麼辦?
(二)情境二:於是小陳跑來和房仲小李簽約,租下B屋。小陳隔天在在房屋樓下有看到一些關於都市更新以及房屋檢驗的公告,打過去問小李,小李才說:「噢,這個社區有在進行都更,但6百多戶中只要有超過5戶不同意就不會進行,所以放心。此外,雖然本大樓氯離子含量測試超標(即俗稱的海砂屋),但不代表你的房間有問題啦。」小陳覺得他這樣就不會想租B屋了,他該怎麼辦?
律師的話:
(一)房仲的義務
現今社會房屋的買賣或是租賃,大多透過房仲居中辦理。關於房仲的義務,依照民法第 567 條之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更詳細規定不動產仲介的說明以及調查義務內容,如果經紀業有違反義務則需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二)情境分析
1. 情境一
小陳在簽約的時候得知A屋的權利瑕疵(房屋有抵押權存在),此時若小陳完成簽約,之後小陳若想終止租約,小林可能會以民法第351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租賃契約得準用該規定)來主張小陳已經知道有抵押權存在,故不負擔保責任。小陳如果有疑慮,應該直接表示沒有締結租賃契約的意願,避免後續的糾紛。

2. 情境二
小陳雖然已經簽下契約,但因為B屋是海砂屋,依照過往法院見解有認為,海砂屋屬於得終止之「重大瑕疵」,所以如果簽約後才發現確實屬於海砂屋,小陳可以終止契約,並向違反說明義務的房仲小李及其所屬之房仲公司請求賠償因此而生的損害。
有需要找律師嗎?
如果房仲隱瞞重要資訊,沒有盡到法定的調查或是說明義務,則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民眾因此受到損害,除了向出賣人行使權利外,更可向房仲業者請求賠償。但須提醒的是,房仲的調查義務和說明義務仍有界限,民眾自己在看房、簽約的時候還是要自己留意,並留下相關紀錄,以便之後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時舉證上的便利。